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与本次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次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招标路段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该路段经营公司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一天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产生,特殊情况下可在开标前两天产生,但不得超过两天。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会议。非评委会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及发表有碍评委会成员独立评标的言论。
(三)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和上网的计算机。
第二十九条 预中标人确定后,应在原招标信息发布渠道发布预中标公告,公示三天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广告设施经营权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交广告设施经营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