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数据修改单的初审和复审。每月11日至25日市级经办机构对区(县)经办机构上报的《正式库后台数据修改申请单》进行初审和复审,对审核不通过的数据单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区(县)经办机构,由区(县)经办机构修改后重新上报;对同意修改的数据修改单在复审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
第八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经办机构应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经办机构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四十五条 区(县)经办机构应建立统计台账,定期整理、汇总统计台账信息,编制统计报表,按要求制作统计分析报告。
第四十六条 区(县)经办机构在月末信息系统结账后,生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统计月报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月报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月报表》,并与财务岗当月生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数据无误后于每月3日前通过信息系统向市级经办机构上报。
市级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月报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月报表》后,于每月7日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四十七条 区县经办机构在每年12月份上报两次当月统计月报表。第一次按照正常上报流程上报,然后再根据统计台账汇总的相关数据对第一次生成的统计月报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息系统二次上报。
第四十八条 区县经办机构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表,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根据上一年度12月份调整后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统计月报表》、财务《收支表(年报)》、《资产负债表(年报)》的相关数据填报。
市级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全市上一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表,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第3号令、《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京人社保发〔2010〕109号)文件的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年度中,经办机构各岗位负责按本岗位业务范围涉及的业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年度终了将全年的业务档案交档案管理岗进行汇总、归档。
第五十一条 归档业务范围:
(一)收缴业务。核定归档材料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缴费确认)表》、《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每月银行代扣参保人员缴费成功扣款的反馈回盘信息、《 区(县)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明细表》(电子版)、《 区(县)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残疾人缴费补贴明细表》(电子版),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领取业务。核定归档材料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领取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每月给付人员花名册(电子版),保管期限为永久。
(三)清算业务
1、死亡清算核定归档材料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清算金申领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保管期限为永久。
2、享受其他待遇清算核定归档材料。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清算金申领书》,待遇发放部门开具的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证明及社保部门开具的享受社保待遇相关证明,清算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保管期限为永久。
(四)继承业务。核定归档材料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承金申领书》、领取人员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保管期限为永久。
(五)转移业务
1、转出业务核定归档材料。①参保人员转移到本市其他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保管期限为永久。②参保人员转移到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基本养老保险接收函》,保管期限为永久。③参保人员转移到外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外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接收函等,保管期限为永久。转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转出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保管期限为永久。
2、转入业务核定归档材料。①由本市其他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转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转入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保管期限为永久。②由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包括《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转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转入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保管期限为永久。
(六)统计报表
归档材料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统计月报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月报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月报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年报表》及说明;年末调整后统计月报表及调整项目说明;年报情况说明等。各类报表加盖公章后进行纸介存档。其中:《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统计月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月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年报表》保管期限为永久。
(七)财务凭证
归档材料包括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账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月报表》、《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月报)、《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月报)、《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年报)、《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年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基金决算表)等,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期限的进行保管。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归档材料包括:
1、信息系统需求材料。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开发等业务需求材料,保管期限为永久。
2、信息系统软件升级完善材料,保管期限为永久。
3、信息系统《正式库后台数据修改申请单》(电子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三条 市级经办机构要对区(县)级经办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四条 市级经办机构应重点稽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经办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各项业务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一章 咨询、认证及举报受理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经办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形式,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五十七条 市、区(县)经办机构和社保所应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五十八条 区(县)经办机构每年按照《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保发[2010]205号)的规定,会同社保所和村(居)委会在行政区域内对领取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经办机构应中断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区(县) 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款成功信息汇总表
序号
| 所属乡镇(街道)
| 个人缴费人数(人)
| 个人缴费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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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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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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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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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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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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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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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区(县) 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汇总表
序号
| 所属乡镇(街道)
| 缴费补贴人数(人)
| 缴费补贴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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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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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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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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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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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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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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