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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三)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把保障和改善老年民生作为发展老龄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基本养老和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

  (四)完善体制,创新机制。注重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健全老龄工作组织体系,加强道德教育和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探索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制度。加快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

  3.加大老年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低保补助水平。将散居城市 “三无”老人纳入生活补助范围,落实好城市 “三无”老人、农村 “五保”老人相关保障政策。对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老年人按最高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完善和落实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完善和落实好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标准。鼓励支持各地政府设立专项补贴资金,对居家养老服务实施补贴,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人实施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加强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服务站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纳入医保单位范围。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重点为高龄、空巢、患病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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