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调遣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第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转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四,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五,组成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第六,建议市政府实施跨县(市、区)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
第七,建议市政府请求省政府、国务院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及向毗邻市政府请求支援。
第八,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第九,为各级政府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2)县(市、区)级响应
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迅速实施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开展震情、灾情调查,了解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及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科技局(地震局)和市民政局;负责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在震区必要的条件保障。
2.Ⅳ级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Ⅳ级)地震灾害后,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受灾地区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市级应急支援。各有关应急层次响应步骤如下:
(1)市级响应
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非工作时间为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市科技局(地震局)或震区政府上报的地震信息后,立即将震情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时经市协同办公系统或行之有效的途径发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听取市科技局(地震局)和有关部门关于震情、灾情和地震趋势分析意见的汇报,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必要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灾区的紧急支援和本市非灾区对灾区的支援,部署和协调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灾区应急工作。
市科技局(地震局)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宏观考察、灾害损失评估和现场流动监测等工作;如发生强烈有感地震,根据省地震局震情趋势分析意见,市政府决定下一步工作:如本市稍后不会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解除地震应急响应状态,迅速稳定人心,安定社会秩序;如本市稍后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经市政府决定启动临震应急响应程序。
(2)县级响应
受灾地区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迅速实施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响应,成立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署地震应急工作;调查了解震情、灾情及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情况及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负责省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在震区必要的保障条件。
(四)现场紧急处置和指挥协调
应对地震灾害,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地震灾害,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成立现场指挥部,紧急处置各类险情,现场指挥与协调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办和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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