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警预防行动
接到省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后,市政府和预报区内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及时做好防震准备。接到省政府发布的短临预报后,进入临震应急期。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工作是:市科技局(地震局)根据省地震台网提供的震情,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三)地震预警发布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各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四、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时,本预案立即响应,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及时报告省政府,请求省级预案响应,并由省政府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一)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确定响应级别的权限
1.响应分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Ⅰ、Ⅱ级响应。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请求省政府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负责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某些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2.响应启动权限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
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
Ⅳ级响应,由受灾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决定。
启动Ⅳ级响应,由受灾地区的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和市科技局(地震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对受灾地区政府确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进行核准并考虑相关因素。当需要启动Ⅲ级响应时,市科技局(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Ⅳ级、Ⅲ级响应,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和省地震局。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1.震情速报
对本市发生3.0级以上的地震,根据省地震局的初步判定,市科技局(地震局)在震后30分钟内,将地震震级、地点、时间分别速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非工作时间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在震后1小时内将确定的地震震级、地点和时间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非工作时间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市应急办、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并通报震中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震区各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将震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
2.灾情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