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完善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工作制度,加大经常性和集中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力度,切实把各种不安全、不稳定的矛盾纠纷排查清楚。坚持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分析研判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矛盾纠纷快报、日报、直报制度,探索实施矛盾纠纷“零报告”制度,不断增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要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群体、重点地区纠纷信息的综合研判,强化易激化、群体性事件的预测、预警。
3、加强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落实包案化解制度,组织专门班子,明确责任单位,制定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检查、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深入开展排查调处积案专项活动,力争两年内基本消化掉,确保矛盾不堆积、纠纷不激化。要健全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有效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随时了解、发现和掌握各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苗头、隐患。要主动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积极组织调处中心和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深入一线、靠前调处,着力做好稳定事态、化解矛盾、法制宣传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企业劳资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认真研究,吸取教训,落实改进措施。要完善专业调处机制,注重源头预防,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演变、升级,真正做到对矛盾纠纷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化解得了。
4、创新发展调解方法。进一步总结推广和引入公开评议、心理咨询、经济救助等新型调解方式,用好听证调解、联合调解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对调解个案的提炼研究,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调解方法体系,着力提高各类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的防范能力、调解能力和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
二、加强调解机制建设,着力夯实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基础
按照“全领域引入调解理念,全方位建立调解机制,构筑全封闭的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要求,着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各项建设。
5、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南通会议”精神,根据2009年12月省厅下发的《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推动落实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作调度、检查督办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直接调处的五项职权。建立健全调处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加大考核力度,努力将调处中心打造成融社情民意分析研判、舆情汇集、矛盾调处、大调解工作协调管理于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