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依照本会《章程》规定提出入会申请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以及其他组织,本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对批准单位寄发批准入会通知书和“江苏省法学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七条 对批准为个人会员的,本会应当在为其寄发批准入会通知书的同时,将通知书抄送给相关研究会和本人所在地的省辖市法学会,供其掌握信息,组织活动。
第八条 对当年批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本会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会员联络
第九条 本会根据会员所在区域和单位会员人数成立会员组并确定一名会员为会员组联络员,负责会员组与省法学会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 联络员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 传达贯彻法学会会议精神;
(二) 传递法学信息、简报和法学资料;
(三) 反映会员意见,对法学会工作提出建议;
(四) 收缴会费;
(五) 参加法学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业务培训;
(六) 完成法学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联络员任期五年。对联络员任期不能履行职务的,本会应及时对其进行更换或明确他人代理。
第十二条 本会采取会议或培训的方式,每年组织联络员活动一次,对工作好的联络员予以表彰。
第四章 会员活动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入会后,本会通过下列方式,组织会员参加法学研究和交流活动:
(一)通过本会发布的法学研究课题,组织会员参加课题竞标,并对其批准立项后的课题研究进行检查和验收;
(二)通过转发中国法学会或下发本会的有关开展法学学术研究、交流活动的通知,组织会员撰写法学研究文章或做好相关准备,参加中国法学会或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三)通过本会研究会,组织会员撰写法学研究文章或做好相关准备,参加该研究会组织的法学研究或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入会后,本会通过下列方式,组织会员参加法学研究和交流活动:
(一)通过转发中国法学会或下发本会有关开展法学学术研究、交流活动的通知,组织会员参加中国法学会或本会组织的有关法学学术研究或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