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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施行办法(试行)》、《江苏省法学会工作规则(试行)》、《江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江苏省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2、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随时召集会议。

  七、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1、学术委员会议召开时,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始得进行;

  2、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畅所欲言,充分体现学术民主;

  3、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表决结果应为到会学术委员的过半数始得通过。

  八、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凡提交会议讨论评审的事项,须在会前充分酝酿,精心准备;

  2、会议评审实行先议后决制;

  3、会议做出决定的事项应有会议记录或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布,必要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需经会长批准的事项应报会长审批后公布。

  九、学术委员会的回避制度

  评审、评选或决定一些重要学术事项时,对与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委员实行完全回避制度,即不参加评审、评选和投票。

  十、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1、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由省法学会提供;

  2、学术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根据实际需要,经会长批准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本规程生效时间

  本规程自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4:
  江苏省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1月24日江苏省法学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法学会会员队伍建设,规范会员管理工作,有效的组织广大会员开展法学研究活动,根据江苏省法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管理,是指省法学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省法学会会员发展、联络、活动、管理以及会费收缴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江苏省法学会机关是实施会员管理的工作部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正、有效、规范的进行会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四条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省法学会机关可以审批个人和团体会员入会。

  第五条 对依照本会《章程》规定提出入会申请的个人,本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对批准者寄发批准入会通知书和《江苏省法学会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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