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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施行办法(试行)》、《江苏省法学会工作规则(试行)》、《江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江苏省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法学会应当于年初一季度向省法学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报告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地方法学会举办重大活动需要本会提供协调和帮助的,应当提前向本会汇报有关工作安排。需要省法学会领导或派员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时,应当提出书面请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3:
  江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2006年1月24日江苏省法学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了使江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法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学术委员会的性质

  江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是本会在学术工作领域的权威机构,是会长领导法学会学术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二、学术委员会的产生与任期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法学院校和法律实务界推荐的教授、专家,经会长提名,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产生,聘期五年。

  三、学术委员会的组织领导

  1、学术委员会在会长领导下工作;

  2、学术委员会由若工作;

  3、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1人,由省法学会机关派员担任,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承办日常具体工作。

  四、学术委员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品德与学风;

  2、有较高的法学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工作认真,观点客观,办事公正;

  4、热心学会工作,愿为会员服务。

  五、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评审优秀法学研究成果;

  2、评审本会重点研究课题;

  3、评审本会学术活动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主题;

  4、评选本省杰出法学人才;

  5、评审本会法学研究与学术活动的发展规划;

  6、提供法学研究与学术活动的意见或建议;

  7、参与学术交流;

  8、完成相关的其他工作。

  六、学术委员会的会期

  1、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工作例会1至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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