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地方法学会应当于年初一季度向省法学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报告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地方法学会举办重大活动需要本会提供协调和帮助的,应当提前向本会汇报有关工作安排。需要省法学会领导或派员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时,应当提出书面请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3:
江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2006年1月24日江苏省法学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了使江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法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学术委员会的性质
江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是本会在学术工作领域的权威机构,是会长领导法学会学术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二、学术委员会的产生与任期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法学院校和法律实务界推荐的教授、专家,经会长提名,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产生,聘期五年。
三、学术委员会的组织领导
1、学术委员会在会长领导下工作;
2、学术委员会由若工作;
3、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1人,由省法学会机关派员担任,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承办日常具体工作。
四、学术委员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品德与学风;
2、有较高的法学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工作认真,观点客观,办事公正;
4、热心学会工作,愿为会员服务。
五、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评审优秀法学研究成果;
2、评审本会重点研究课题;
3、评审本会学术活动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主题;
4、评选本省杰出法学人才;
5、评审本会法学研究与学术活动的发展规划;
6、提供法学研究与学术活动的意见或建议;
7、参与学术交流;
8、完成相关的其他工作。
六、学术委员会的会期
1、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工作例会1至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