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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施行办法(试行)》、《江苏省法学会工作规则(试行)》、《江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江苏省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第十四条 法学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一人一岗,岗责分明。具体岗位职责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法学会机关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周不定期召开,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布置、检查和督促工作。

  第十六条 法学会机关工作人员起草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机关的公文行文规定。以法学会名义发出的公文,经秘书长核稿后送会领导审核、签发;以法学会机关名义发出的公文,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七条 秘书长离宁出差或休假,应当向会领导请示。其他工作人员向秘书长请示,休长假的应当同时向省司法厅报告。

  第十八条 法学会机关应当加强文件的收发和传阅,加强资料、车辆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研究会

  第十九条 研究会是本会设立的从事相关法学学科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学术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学术团体,接受本会的领导。

  研究会成员从本会会员中产生。

  第二十条 省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届期一般为5年,届满应当换届,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

  研究会换届时,应当按照老中青结合的原则组成新一届领导班子。

  研究会换届时,由研究会领导机构提出新一届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候选名单,经过充分协商并书面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法学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的主要活动方式是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不定期举行专题学术研讨会、承办省法学会委托或交办的课题研究,以及进行优秀学术成果评奖活动。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应当于年初一季度向省法学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报告工作总结。进行换届、召开年会和专题学术研讨会,应当提前向本会汇报有关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以省法学会的名义进行的优秀学术成果评奖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法学会请示。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在省内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应当告知活动地的地方法学会,并邀请其参加。必要时可商请地方法学会协办学术研讨活动。

第六章 地方法学会

  第二十五条 地方法学会是本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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