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其他副会长的分工,检查和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会长处理学会日常工作,对会长负责。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长报告工作,协助会长解决重大问题;
(二)必要时,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三)领导专职副会长的工作,领导法学会机关工作并代表会长签发法学会重要工作文件。
第六条 专职副会长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常务副会长处理学会日常工作,对会长和常务副会长负责。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常务副会长报告工作,协助常务副会长解决重大问题;
(二)协助常务副会长处理法学会机关工作,经常务副会长授权签发法学会工作文件。
第七条 其他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会长的分工协助常务副会长和专职副会长处理学会的有关工作,对会长负责。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长报告工作,协助会长解决重大问题;
(二)向常务副会长和专职副会长通报工作情况,协助常务副会长和专职副会长解决问题。
其他副会长分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会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其他副会长以及秘书长共同参加,讨论、决定法学会重大事项的工作例会。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副会长提交会长确定。专职副会长和其他副会长以及秘书长认为需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议定的事项,应当在会前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列入会议安排。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由会长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以便归档、备查和督办。会议纪要由法学会机关派员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由专职副会长负责落实。
第四章 法学会机关
第十三条 法学会机关是江苏省法学会的日常工作部门,根据需要,设秘书处和研究处等部门。秘书长主持机关日常工作,对会领导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