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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施行办法(试行)》、《江苏省法学会工作规则(试行)》、《江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江苏省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四)研究质量已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但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研究成果,课题组应当继续研究,时间延长半年。半年后仍未获通过的,由省法学会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并告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同时不再支付后期研究经费。课题主持人在三年内亦不得申报省法学会课题。

  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加以宣传、推广和转化。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内部呈送时,均应??”标志。对故意不标明的,省法学会不予验收,并取消该课题组成员课题申请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课题组应向省法学会机关送交下列材料:

  (一)最终研究成果5份(1份为原件);

  (二)内容提要1份;

  (三)课题成果磁盘。

  第三十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研究成果,由江苏省法学会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按期完成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课题组及其主持人,省法学会将酌情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2:
  江苏省法学会工作规则(试行)
(2006年1月24日江苏省法学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江苏省法学会的职能,规范省法学会及其研究会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保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依据江苏省法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法学会及其研究会和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则从事法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省法学会及其研究会和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坚持法学研究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为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服务。

第二章 会领导

  第四条 会领导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其他副会长组成。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省委报告工作,请示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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