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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施行办法(试行)》、《江苏省法学会工作规则(试行)》、《江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江苏省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三)课题经费是否用于项目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四)其他相关事宜,如课题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情况。

  第十七条 不定期检查由省法学会机关视情况需要随时进行,但一般应于检查前5日告知课题组。课题组应当做好汇报准备。

  第十八条 课题组应根据研究计划的进度,及时向省法学会机关递交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不如期递交研究成果等行为,省法学会将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暂缓拨款、停止拨款、撤消课题、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课题申请资格的处理。

第五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条 申请人课题经批准立项后,由省法学会给予一定的课题资助经费,每个课题资助经费标准一般为1-3万元,于课题立项公告时一并告知。

  第二十一条 核拨课题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的办法。课题申请获得批准的30日之内,由省法学会向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作为启动经费。中期检查合格的,再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课题验收合格后30日之内拨付其余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专款专用,同时方便科研。

  第二十三条 提倡课题成员所在单位或合作单位,对立项的课题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六章 课题成果验收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认为课题研究计划和研究目标已经完成的,可以提出验收申请,由省法学会组织验收成果。

  第二十五条 验收标准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对所研究的问题,掌握情况全面,原因分析透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论证充分;

  (三)研究成果不少于2万字,并附不少于1500字的内容提要。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免于验收:

  (一)研究成果已经出版专著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

  (二)已经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的;
  (三)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已经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机关采纳吸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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