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申请:
(一)正在承担江苏省法学会课题末通过验收的;
(二)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中央部委(省)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同一研究内容课题的。
第九条 申请的课题题目原则上应当属于公布的选题题目。但理由充分,经省法学会批准后,也可以增加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第十条 课题申请人应认真填写《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申请表》和其他规定书面文件,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的课题申请,由省法学会组织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课题题目审查和立项审查,经省法学会会长批准后立项。
第十二条 课题的立项评审工作依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课题选题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有明确的拟突破研究难点,有清晰的研究思路,有科学的研究方法,有可行的课题设计方案;
(二)课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有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创新见解;
(三)有合理的经费预算;
(四)课题组组成人员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和完成课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经批准立项后,由省法学会书面告知课题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课题申请未被批准的,不另行通知。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组及其主持人必须按时高质量的完成课题任务。不得无故延期、随意改变原定研究计划和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确有特殊原因的,课题组应当提出书面请示,报省法学会批准。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期间,省法学会机关采取中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其进行督促检查。课题组及其主持人应当按照省法学会机关的要求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一般于立项后的第六个月进行,主要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课题组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做好书面准备:
(一)课题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照课题设计和预定的研究进度开展工作;
(二)课题主持人是否对课题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