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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施行办法(试行)》、《江苏省法学会工作规则(试行)》、《江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江苏省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法学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施行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苏法会〔2006〕5号)


各市法学会、各研究会、各位会员:

  《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施行办法(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于2006年1月24日江苏省法学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附件:
  1.《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施行办法(试行)》
  2.《江苏省法学会工作规则(试行)》
  3.《江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4.《江苏省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法学会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施行办法(试行)
(2006年1月24日江苏省法学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法学研究,加强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研究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课题研究按时高质量完成,促进成果转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有学术价值和指导实践作用。

  第三条 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研究面向本省法学会会员和市、县法学会会员,以及本省的中国法学会会员,实行公开招标,择优立项的办法。

  第四条 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研究采用课题组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

  第五条 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研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省法学会机关具体承办。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六条 江苏省法学会于每年一季度,将当年度的法学研究课题面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报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向本会申请课题时,应当组成课题组并确定课题主持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课题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课题组应当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同意遵守本办法及江苏省法学会的相关规定;

  (二)课题主持人在本省具有法学高级职称或法律实际工作部门处级以上职务,有组织指导研究工作的能力并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三)课题主持人以外的成员应具有法学中级以上职称,或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科级以上职务,有研究工作的能力并承担具体研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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