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生产性开支
1.1000元以下,由主任、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2.1000元-3000元以下,由“两委”班子研究决定,主任、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3.3000元-20000元工程款依据《合同》条款,由“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主任、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4.20000元以上工程款的支付,依据《合同》条款由“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如打井、修路、修渠、自来水等)由主任、书记共同签字审批,理财小组盖章报乡镇财经领导小组签署意见,乡(镇)农经站审核备案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农经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票据进行审核,未按程序报批的开支一律不得报帐,对不按规定程序或越权审批的相关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下列情况可自制原始凭证外,严禁其它任何形式的“白条子”入帐。
1.本村村民的工资、劳务报酬、津贴、补贴、补助;
2.支付给本村个人的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现金支出;
4.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第三十四条 村(组)各项收支款项必须统一由财务人员收取、出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收取现金、存款,所取得的收付款票据于当月财务例会日全额交乡(镇)农经站予以审核。
第三十五条 票据应及时入帐,因公借支者,原则上必须在三个月内向财务人员报帐,跨年度的票据自次年第二季度起一律视为无效,不得入帐,责任自负(凡私人垫付的当年必须记入往来)。
第三十六条 村级干部的差旅费、交通费等由该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但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乡两级成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及同级农经站,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监督、调解、仲裁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对土地、机井、林带、建筑物等资产对外承包,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必须由村两委班子研究通过,提交村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并报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方可公开招标发包。
第三十九条 集体资产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三分之二村民通过),以法人名义发包,承包者未经发包方许可,不得转包、转让、出租、抵押。严禁撂荒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否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据承包合同建立集体资产发包台帐。
第四十条 农业承包项目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公开招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并向村民公布结果,报乡(镇)农经站备案。严禁以口头合约形式发包,严禁徇私舞弊,暗箱操作。
第四十一条 农业承包合同必须使用统一的格式,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管理委员会留存备查一份,进账一份,四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农业承包合同必须纳入帐内核算。
第四十三条 县、乡(镇)农经部门要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八章 村务公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村务公开包括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
第四十五条 村务公开工作在村党支部统一领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参与审核监督,村(组)财务人员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