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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期最长不超过70年,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或者流转。流转后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期为一个轮伐期,最长不超过30年。

  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林业局负责林权管理日常工作,建立林权登记动态网络管理制度。

  在非林地上种植的林木,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要求核发林权证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对林木的所有权确权发证,林木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当主体一致。

  (三)完善政策

  1.商品林放活管理。在取得商品林林权后,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

  2.强化公益林经营。在不破坏生态功能和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公益林经营者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在承包方按合同守法经营的情况下,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实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允许农民在非规划造林地上种植林木,享受“谁造谁有,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待遇,种植的林木允许流转、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非规划造林地上造林,可以申办林木所有权证;其所种植的林木,未享受国家造林补助的,其采伐年龄与采伐方式由农民自定,无需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只需将采伐地点、树种、数量等上报当地乡(镇)林业站备案,并在当地公示,15日后即可采伐,所伐林木免收各种林业规费。

  4.积极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直至减免。林业局对森林采伐、抚育、更新等经营规划地块逐年进行公示、公告,落实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对森林采伐做到“五年、十年早知道”。

  5.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决定后,村委会依照决定实施林业资产出让。收益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村集体和公益事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实际规范和细化操作步骤,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造成村集体或村民林业资产的流失。林权流转要使用林业部门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书,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征收林地,分配林地补偿费用,由村委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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