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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村庄、居民点绿化和集体所有的宜林地,或由集体统一组织造林和经营,也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确定经营主体。

  4.绿色通道林(国、省道绿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要求,以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放活经营权为重点,继续推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招标、乡镇属地管理等方式,落实林木管理主体。

  5.集体苗圃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向种植大户和合作经济组织集中,发展规模经营,调优品种结构,增加林业经济效益。

  6.没有经济效益、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不愿承包的纯生态树木的公益林、在规划中涉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及暂不宜确定承包人的林地,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必须确定管护主体,落实好管护责任。

  7.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票决同意,可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转化经营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

  8.已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租赁和流转的集体林地(含“四荒”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维护;对程序基本合法、但承包权责显失公平或群众争议较大的,在乡镇政府主导下协议解决;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9.退耕还林:对已经颁证的、材料齐全的,手续完备的林权证仍然有效,对手续不完备,缺乏相关材料的需要重新发证或补充有关材料,特别是对退耕地没有在土地经营证书发生土地变更的,需要补充土地变更手续,避免一地既有林权证又有土地证的情况出现。对未发放林权证的退耕还林地,经营权落实后,首先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后,核发林权证。

  10.以前核发的林权证、已经承包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集体林地,现在要进行全面清理,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持,对承包不规范、不合法、合同不完善以及林权颁证中材料不齐全的,要依法、完善、规范和解决。

  村委会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尚存在林权纠纷的,依法调处后再核发林权证。县林业局主管部门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权纠纷等调处工作。

  (二)勘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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