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1〕124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县林业局制定的《木垒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木垒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0〕118号)以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昌州政府〔2010〕118号)的精神,稳妥有序地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森林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依据《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木垒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加快推进集体林权改革,牢固树立“生态立县”的理念,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道路,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现代林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有利于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的造林、营林和护林的积极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基本原则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