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合同目标管理)
市排水管理处对“积水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督促和检查,做好项目的合同管理以及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工作,并编制上报相关报表。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
依据《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市政府73号令)的相关规定,市排水管理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对用于工程的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经费按工程项目需要单列,实行专款专用;监理平行检测由施工监理单位委托,相关经费包含在施工监理合同中。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考核管理)
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对“积水点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管材生产企业等项目相关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管理,并建立相关的记录。
第六章 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监理)
“积水点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理单位和审价由市水务局委派(市级城市维护项目财务监理办法颁布后,按相关规定执行),财务监理单位负责投资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积水点工程”实施所签订的项目合同、工程款的申请与支付履行审核职责。
第十九条 (合同管理和进度款拨付)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将“积水点工程”所签订的项目合同到市排水管理处登记,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结合工程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财务监理应对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监理月报;市排水管理处依据年度预算和财务监理月报,负责月度用款申请的统筹安排和汇总,并按要求进行上报。
第二十条 (项目决算)
市排水管理处和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记账和编制工程项目报表。工程项目养护移交后,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决算资料,市排水管理处负责编制项目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