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广西梧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园2011至2012年特别优惠政策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1〕233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梧发〔2011〕30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制订的《广西梧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园2011至2012年特别优惠政策》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广西梧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园2011至2012特别优惠政策
2011至2012年落户梧州市的电子信息企业在执行国家、广西及梧州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给予电子信息产业企业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供地,并根据其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建设期、产值、财政贡献、科技含量、品牌等因素,按“一企一策”给予支持。
二、财税扶持政策
(一)凡属国家鼓励的符合产业政策的电子信息企业,年度纳税额度达到一定规模,经企业申请,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批准,可获得一定额度的财政奖励,自投产之日起通过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前2年给予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梧州工业园区财政留成部分的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
(二)企业所得税:凡入住园区的企业,满足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
(三)关税:内外资企业(含自然人)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外商投资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落户并符合政策的技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五)对落户的产业转移项目给予一定的搬迁费用。
三、购买、租用厂房优惠政策
(一)对购买园区标准厂房用于电子信息产业的给予优惠价格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