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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实行行政管理权动态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对行政机关具有的行政权力建立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或变相增加、扩大、转移。行政职能发生调整和改变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对目录予以修订并重新公布。

  第六条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载明承办岗位、工作程序、相关接口、内控监督环节、时限、相对人权利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并在单位办公场所及本单位网站上公示。行政管理职责变化时,应及时对运行流程图进行变更。

  第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记录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管理文书,如实记载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各环节情况,认真落实案卷归档制度。

  第八条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加强政府层级监督。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维护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加强政府行政复议建设,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第十条 加强监察、审计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明确监督检查范围和任务,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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