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改善行政管理,实现政府机构和职能的法定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享有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及其它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权力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五)高效便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