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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公告。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全市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

  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机关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的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议制度。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案卷进行评议,对评议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按有关规定,下级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和私分罚没财物。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应当定期组织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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