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周政[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周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体监督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本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