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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 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签章):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设施设备名称

数量

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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