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建筑面积以具有房产测绘资格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数据为准。
第八条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和公示制度。其程序为:
(一)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双困”证明,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自愿提出购买申请。
(二)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准购证。
(四)本年度可以购房的申请人持廉租住房准购证按顺序购买廉租住房,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购买权利,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请购买资格。
第九条 保障对象选购廉租住房后(以下简称购房人),需与当地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购房价格,购房款的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
(二)产权比例划分。
(三)上市交易条件。
(四)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六)其他约定。
第十条 保障对象原来享受租赁补贴的,自办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续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实行低租金或零租金,具体事宜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已出售廉租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按份共有人按照面积份额分别承担,在应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居住期间,廉租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后,购房人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按所购份额交纳各项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