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前置审查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拟制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前置审查,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政府(或经市政府同意,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以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拟制以市政府名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或会签后,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向市政府报送制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时,必须同时附有市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