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批和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改造资助方式及标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
(五)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六)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七、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要对新建农房的抗震设计或旧房的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技术把关,对农户自购建筑材料给予合理建议。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
八、农户档案管理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今后各县(市、区)工程进度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没有及时完成农户纸质档案电子信息录入的县(市、区),视为没有完成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