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完善内幕信息披露前的决策审计和文件流转程序,强化保密责任,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内幕信息。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公开前所有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形成专门档案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确保事后监测有据可查。
三、明确职责,协作执法
(一)建立打击协作机制。市政府金融办要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国资)局,定期协调内幕交易的打击和防控工作事宜,提高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力度。统计、税务、财政(国资)、金融等内幕信息涉及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强化监督,严格问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政府金融办作为资本市场合作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密切关注内幕交易线索,发现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应会同省证监局,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启动非正式调查或立案稽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做好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的有关协调工作。公安部门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立案侦查,始终保持对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高压态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等的监督监察,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行为,并建立健全内幕交易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和执行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
(三)开展专项检查。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国资)局等部门,每年要开展两次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典型案件并进行公开曝光。检查重点是各级各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普及
刑法、
证券法等法律知识,帮助社会公众提高对内幕交易危害性的认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