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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要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全面指挥、组织处置工作。要立即听取医患双方诉求,向患方发放《许昌市医疗纠纷处置告知书》,告知医疗纠纷处置途径和程序,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纠纷;责成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处置,做好内部稳控、安全工作,避免矛盾恶化、升级;协调指挥辖区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果断制止,尽快恢复医院工作秩序;对纠纷情况进行初步判断,主动开展纠纷调解,及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医疗纠纷基本情况。

  (三)通过处置,纠纷短时间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且有升级、恶化趋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电话和书面向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报告,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意见,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于30分钟内到达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按各自职责立即开展处置工作。维稳部门通知患者所在地政府分管维稳工作的领导及时赶赴纠纷现场(魏都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许昌县30分钟内到达,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鄢陵县60分钟内到达),做好群众的稳控工作。

  2.各有关部门职责。

  (1)公安机关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警后,分管副局长要迅速调集足够警力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确保对纠纷现场秩序的控制;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做好侦查和取证等工作;对涉嫌“医闹”的,予以告诫直至依法严厉打击。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听取医患双方意见,宣讲医疗纠纷处理的法规政策,引导医患双方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愿意进行调解的,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对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进行调查,初步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做为医疗纠纷调处的依据。

  (3)维稳部门及时通知患者所在地县级政府、乡(镇、办)和有关单位按时到达纠纷发生医院,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及调解、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组织协调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患者所在地县级政府、乡(镇、办)和有关单位,接到维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通报患方信息,做好稳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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