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补充规定
为有效处置重大医疗纠纷,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在《
许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和《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许政〔2008〕39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应急处置原则
在医疗机构因医患矛盾,发生患方以尸体为要挟,拒不将尸体移送规定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挂横幅、设灵堂、焚烧冥纸、吹奏哀乐,堵塞周边交通;侮辱、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聚众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出现打、砸、抢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五种情形后,各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纠纷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合作、依法高效的处置原则,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恢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最大限度降低重大医疗纠纷造成的各种危害和不良影响。
二、应急处置流程
(一)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和结果引发争议,并有可能引发重大医疗纠纷时,医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在20分钟内到达纠纷发生现场,主动与患者家属见面,听取患方诉求,告知解决纠纷的途径及有关程序;做好患方家属的安抚工作,争取患方的理解和配合;做好职工的稳控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组织院内专家对患者诊疗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调查意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先期处置无效,出现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五种违法情形之一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向110指挥中心及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如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告,后报送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