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古建筑的夜景灯饰设置:1.根据建筑物特形,采用不同的灯光,定向投光。2.平时进行一般亮化,注重建筑物顶部以及古建筑物轮廓的亮化,重大节日和活动时进行全景式亮化。3.尽量不在建筑上安装亮化灯具,以免对建筑造成损坏。
(十二)广告牌匾的夜景灯饰设置:1.户外广告设施、门店牌匾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射灯。2.设置电子显示屏。3.要严格控制光源性广告。
五、亮化等级
全市夜景亮化分3个等级实施:一级亮化为全程亮化。即道路照明设施全夜开放;二级亮化为限时亮化。即对建筑物、游园广场、河道桥梁的夜景亮化。并根据季节变化,及时调整亮灯、闭灯时间,春季(3月1日-4月30日)亮灯时间为18点30分至22点;夏季(5月1日-8月31日)亮灯时间为晚19点30分至23点;秋季(9月1日-10月31日)亮化时间为晚18点30分至22点;冬季(11月1日-2月28日)亮灯时间为晚18点至21点。三级亮化为全景式限时亮化。即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开放所有光源,按照季节时间要求,及时亮灯,闭灯时间向后顺延1个小时,限时亮化。
六、管理机制
(一)审批机制。城市夜景照明项目实行审批制度。有亮化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技术标准制作建设项目的夜景亮化设计方案,经市城管局亮化工程专家委员会审查后,报市规划技术委员会、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建管机制。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有亮化任务的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楼体亮化、户外广告设施亮化工作,按照亮化技术标准进行设置安装。楼体亮化、户外广告设施亮化以业主投资建设为主。政府投资建设的亮化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并进行亮化。公共设施亮化用电及广场、游园、桥梁、路灯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
(三)监督机制。政府投资建设的亮化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亮化工程的协调、督促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市区亮化工程的前期设计审核、业务指导、建设过程中或竣工小区亮化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和管辖区域内沿街门店牌匾、广告设施亮化的督促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小区所在的办事处、社区做好小区亮化设施的养护工作。
七、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