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单位在上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必须取得该地块的用地手续或具有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城乡规划分局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技术委员会、市规委会。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的,要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六)产业集聚区内的建设用地应主要作为产业发展用地,不得随意调整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七)产业集聚区内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销售,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加强项目规划管理
(八)坚持“总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保证大宗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规划可提前进行预留和控制,有计划、分阶段实施。但在项目、资金没有落实前,不得违法违规用地。
(九)经批准的工业项目实施前,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办理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十)市城乡规划局及其直属机构要加强产业集聚区项目的批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检查辖区内产业集聚区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将辖区产业集聚区违法违规项目整改到位。
四、强化责任追究
(十一)政府(管委会)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擅自组织违规开工建设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其辖区内除民生项目外,暂停规划审批3个月。市监察部门依照规定对相关政府(管委会)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市城乡规划局及其直属机构疏于监管,执法不严造成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后果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对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已开工建设的产业集聚区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执行的,要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私搭乱建经济补偿机制规定,对相关政府(管委会)进行财政扣缴。对已建成的产业集聚区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限期完成土地、规划、建设手续补办工作,逾期未补办的,按私搭乱建经济补偿机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