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产业集聚区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许政[201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各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产业集聚区建设活动,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障产业集聚区发展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产业集聚区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规划管理职责
(一)城市规划区内产业集聚区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产业集聚区内的各类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审批后,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许昌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规划区及规划控制区域内产业集聚区项目的规划管理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各直属城乡规划分局,作为市城乡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辖区内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工作,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竣工规划核实。
二、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三)组织编制单位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编制各类规划。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要求。
(四)产业集聚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按照上位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布局、开发强度和规划范围等强制性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经济指标应当科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在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发布前已经审批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经济指标仍然依照原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