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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五)强化屠宰环节监管。畜牧部门要向定点屠宰企业派驻具有检疫资格的正式在编检疫员。派驻检疫员要对进场生猪查验登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指导屠宰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和“瘦肉精”自检工作。同时,检疫员要对每批次屠宰生猪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比例按每批次屠宰生猪数量的2%进行,同批次最少抽检2头。抽检合格的由驻场检疫员出具“瘦肉精”检测报告,并登记存档备查。“瘦肉精”检测为疑似阳性的,动检人员要立即控制同批次生猪,并报告当地畜牧部门,送样到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确认为阳性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管理,严格审核程序,依法取缔不具备资质和防疫条件的屠宰企业。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履行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督促企业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并做好活猪进厂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及肉品出厂时间、品种、数量、流向等信息的登记,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督促屠宰企业配合驻场检疫员开展生猪“瘦肉精”抽检和检疫,做好问题猪的控制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病死生猪等违法行为。

  (六)强化药品流通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在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要健全药品购销管理机制,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从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和有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销售“瘦肉精”类药品要核实对方资质,并建立核实情况登记表;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规定,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处方量,建立“瘦肉精”类药品购进销售登记台账,并与处方一同归档保存。要完善药品监督检查机制和药品稽查协查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瘦肉精”类药品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七)强化肉产品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猪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无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加大对肉类产品流通环节的执法力度,加强市场巡查检查,定期开展猪肉市场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城乡生鲜猪肉销售摊点,以及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和量贩超市。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肉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监督肉品经营者全面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记录、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自律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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