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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两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市咨询委办公室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15日前,按照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的原则,从咨询专家库中确定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或者邀请特定专家参加论证。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咨询专家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决策基础资料。
  第十条 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由市咨询委主任(主任不能履职时,由副主任代理)确定咨询专家主持会议,市咨询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归纳整理,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决策审议日的3个工作日前提交市咨询委办公室,由市咨询委办公室提交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市咨询委办公室面向全国遴选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咨询专家库,对咨询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工作实绩续聘或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资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品行良好,忠于职守,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四)自愿并方便为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采取直接聘任方式产生,或者经单位推荐、市政府审定后聘任产生。
  第十五条 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向市咨询委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资质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六条 市咨询委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并广泛听取有关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市咨询委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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