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机制,根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组织咨询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以下简称专家咨询论证)。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市咨询委是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咨询论证组织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市咨询委设主任1人,由市政府聘任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副主任1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咨询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咨询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对于某些特殊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也可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六条 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集体审议决策前,应当提前30日向市咨询委办公室申请提请由市咨询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提交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市咨询委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提请咨询论证的事项,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市咨询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