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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范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确保学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在校园内开设食堂、餐饮店等(以下统称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餐饮服务活动;
  (二)在校园内开设食品超市、商店等(以下统称食品销售单位)从事食品流通活动;
  (三)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简称食品经营)企业向学校配送食品、营养餐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食品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品安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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