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加强价格监督,切实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发〔2011〕10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强化责任,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本区城内市场价格总水平负全部责任。各级商务、农业、粮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并落实储备制度,积极组织货源,加强市场监测,保持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县〈市〉政府负责)。
二、建立主要生产生活资料保障供应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0号)精神,全力抓好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农资、汽柴油等重要商品的生产、储备和流通工作,建立重要生产生活资料保障供应责任制,确保市场供应。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动用储备平抑市场物价。大米、面粉、面条、食用油由市粮食局负责,猪肉、时令蔬菜由市商务局负责;尿素、碳铵、磷肥、钾肥、农膜、主要农药由市供销社负责;种子、农机由市农业局负责;汽油、柴油由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中石油长沙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长沙石油分公司负责。
三、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涨幅挂钩的联动机制
(一)下发《长沙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涨幅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负责)。
(二)按月测算、编制全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自2011年7月份开始通过“长沙调查信息网”正式发布长沙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