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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长沙市血吸虫病综合防治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

  6、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可持续发展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模式,提高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市级血防专业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能力建设,提高县级血防专业机构技术指导能力。
  7、督导、评估。建立传染源控制和螺情动态变化评估体系,及时掌握血吸虫病疫情动态和实施防治策略情况。加强血防重点项目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每年终对血防项目工作进行一次年终考核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政府投入挂钩,促使完成血防综合治理项目。
  8、无害化厕所建设。爱卫部门加快血吸虫病疫区农村卫生改厕步伐,到2014年,以行政村为单位血吸虫病流行村改厕率达100%。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政府实施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工作计划和各项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市血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完成各自的血防项目任务。继续坚持成员单位举办联系点制度和述职制度。疫区各区(县)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狠抓规划的落实。
  疫区各区(县)级血防机构原则上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统一建设管理。在我市没有乡镇血防机构的情况下,要切实加强现有血防机构的建设,配齐与血防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整体防治能力。疫区各乡镇卫生院血防专干和乡村医生要切实承担起血防工作任务。各级畜牧兽医水产、水务、农业、交通运输和卫生部门要建立适应血防工作的机构和队伍。
  (二)政策保障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将血吸虫病防治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继续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品。按有关规定将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行医疗救助。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进行治疗,免费提供检查和治疗基本药品。
  疫区各区(县)政府根据疫情控制及时发布禁牧区域,组织落实有螺地带禁牧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企业和个人以承包经营等方式对有螺洲滩综合开发利用,修建围栏,开挖隔离沟,阻止家畜进入有螺洲滩。
  疫区各区(县)可组织疫区居民在生产生活区开展义务灭螺活动,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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