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1.各市县电网电价,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电价调整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2.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3.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湖南省农村到户电价最高限价表
附件一:
1、湖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110千伏以下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0.5880 | 0.5730 | 0.5630 | | | | |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0.9060 | 0.8860 | 0.8660 | 0.8460 | | | |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 0.5387 | 0.5287 | 0.5087 | | | | |
三、大工业用电 | | 0.7097 | 0.6807 | 0.6527 | 0.6287 | 30 | 20 |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 | 0.4187 | 0.4037 | 0.3887 | | 30 | 20 |
四、农业生产用电 | 0.5487 | 0.5287 | 0.5087 | 0.4887 | | | |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4117 | 0.4017 | 0.3917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