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惠府〔201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业经十届1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市、县(区)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
(二)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