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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保险法执法检查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开展业务,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符合《保险法》各项规定的经营行为和展业方法,逐条对照人大常委会《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市政府有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新人常办〔2010〕16号)和市人大财经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落实整改阶段(7月31日--8月31日)
  各保险公司按照整改方案及措施,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努力在全市形成合规守法、合理竞争的行业氛围,使我市《保险法》贯彻执行水平有明显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保险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险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保险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强与驻地保险机构的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引导辖区内保险机构针对在贯彻《保险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主动做好监管工作。各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整改工作。
  (二)扎实整改。市保险协会、各保险机构要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问题逐条对照,查找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合理竞争,优化行业环境,扭转行业形象;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切实改善重保单轻服务的现象;强化内控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改善业务流程,简化理赔环节;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教育,建立人力资源培养机制,引进高素质人才。
  (三)加强监管。加强保险公司风险防范,预防保险领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加快建立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公约和其他行业协定。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惩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保险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全行业诚实守信的氛围,加大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披露力度,加强保险法宣传,提高投保人诚信意识,防止出现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和骗取保险金等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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