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6.职业病发病情况。
7.劳动合同签订、参加工伤保险和职业病病人保障情况。
我市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在2011年9月15日前完成,并由市全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对3.0%调查企业调查情况进行复核。
(二)近10年职业病报告数据统计分析。
由市全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负责对辖区内近10年职业病报告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提出职业病发病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企业类型分布以及重点职业病的分布情况,并与调查资料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基本情况调查、重点调查、近10年职业病报告等情况,结合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及以往辖区的调查,估算辖区内主要行业重点职业病的发病情况。
三、组织保障
(一)组织形式及工作任务。
1.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和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组织实施。为加强对项目的领导,相关部门成立新乡市全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新乡市全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监督科,负责新乡市全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和实施,对调查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
领导小组下设新乡市全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办事机构设在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制订新乡市全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培训技术骨干、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上报,撰写本辖区调查报告。
2.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辖区内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资料的录入、上报、撰写本辖区调查报告等工作;及时对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导、评估,适时对各阶段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
(二)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技术指导组指导辖区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并对辖区内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