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左右,具体比重和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具体项目由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确定,各项目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依据考核结果核定所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工勤、管理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与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原则上单位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单位职工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