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新乡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通知
(新政办[201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新乡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2011年7月31日前落实到位。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二)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