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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五)严格考核程序,坚持客观公正。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年度考核方案,进一步细化各考核等次的标准,突出工作实绩,精心组织实施,真正体现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客观公正。单位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总结、述职述廉;
  2.单位组织综合性民主评议;
  3.主管领导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4.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拟定考核等次;
  5.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6.由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7.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平时考核工作的管理,做好平时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将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按照省人社厅要求已经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试点工作的单位,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要充分运用绩效考核的结果,与绩效考核工作结合进行,适时简化年度考核程序。
  三、严格控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加强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管理,充分发挥优秀等次的激励导向作用。
  (一)县(市、区)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要按照《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转变干部作风推进环境创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11〕32号)文件要求,根据“福民强市”目标考评情况确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对没有认真开展平时考核工作的单位,降低其优秀等次比例。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和在本考核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二)市直单位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
  1.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2.市直委局在“福民强市”目标考评季度单项排名中: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降为12%,三次以上排名末位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降为10%。市直委局在“福民强市”目标考评年度单项排名中:排名末位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降为10%;排名后二、三位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降为12%;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降为10%;排名前三位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确定为20%。以上单位须正常开展平时考核工作,完成公务员培训工作任务。
  3.按照省人社厅要求已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试点工作的优秀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上浮。
  4.本年度没有开展平时考核、未完成公务员培训工作任务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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