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规范使用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完善租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在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的组织下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或由原有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物业服务;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物业管理。

  七、健全退出机制

  (二十四)加强日常监管。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档案和保障对象收入审核档案,动态监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及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的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二十五)完善退出方式。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收入状况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但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可以提高其租金标准,或者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一个租赁期后,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申请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购买其租住的住房。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企业单位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已超过保障标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