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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十)严格租售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公开评分、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个人)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个人)参加配租配售选房。住房保障部门轮候排序、选房工作应公开进行,邀请纪检、监察、公证部门以及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轮候排序、配租配售结果应在相关媒体、街道、社区、用人单位等地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于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二十一)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等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按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核定。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还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

  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规定的出租、出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其租金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住房建设和管理成本,综合考虑住房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情况、保障对象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与同区域商品住房的市场销售均价保持合理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销售价格按区域土地取得和开发平均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金、利息和利润(不超过3%)等因素确定。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位应当在土地出让前提出,并作为相关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具体销售价格应当按土地出让价格和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费和利润(不超过6%)等完全成本因素确定。

  六、加强使用管理

  (二十二)健全管理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及管理职责,加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和资产管理。各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出资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指定其他部门,对应实施回购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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